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葬;逾期不為拆除或遷葬或為無主無法通知者,應代為拆除或遷葬。
前項因重劃而拆除或遷葬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予補償;其補償標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定之。
但違反第九條規定禁止之公告者,不予補償。
代為拆除或遷葬者,其費用在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