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給水路長度應配合重劃土地坵形設計。主給水路長度不得超過一千五百公尺;小給水路長度不得超過六百公尺。但地形特殊經規劃單位水理分析認其流量能達尖峰用水量者,不在此限。給水路之計畫水位應高出灌溉土地田面十公分以上。但地形特殊之個別坵塊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