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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工作底稿應依下列規定編製,並由測量技師於工作底稿首頁簽名及加蓋執業圖記:一、明列每一事實或數據之來源、取得日期及其計算經過之紀錄。
二、應辦理現場檢測者,載明採用之檢測方法、經過及完成日期,並附現場檢測照片。
三、引用之主要事實或數據,應分別註明參照索引之頁次。
四、應以有系統方法依序編列頁次,並裝訂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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