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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選定重力基準站及絕對重力點作為重力基準,並將其測量成果作為訂定重力系統之依據。
基本控制測量之重力值計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重力系統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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