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承領人逾期繳納第一期以後各期地價者,依左列規定按當期應納地價加收違約金。一、逾期未滿一個月者,加收百分之二。二、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加收百分之五。三、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加收百分之十。四、逾期三個月以上者,加收百分之十五。逾期四個月仍未繳納者,得予撤銷承領收回土地,其已繳地價一次無息發還,土地之特別改良或地上物比照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