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承租人承租耕地,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得依有關規定申請減免當期地租。承租人承租之耕地,參加重劃或實施水土保持處理,其實施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經該管重劃或水土保持機關證明一部或全部無收益者,承租人得申請減免其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