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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國有耕地放租,其租佃之相關事項,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辦理。
但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前已承租國有耕地者,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辦理;非屬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施行區域,依土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山坡地範圍內國有耕地之放租,其租約之終止、承租權之撤銷、補償、水土保持與維護,並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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