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測繪業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應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載明變更內容之股東會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紀錄或負責人、股東同意書。二、變更登記事項之證明文件。前項申請變更登記,得以電信網路傳送方式辦理;其傳輸格式及電腦資料庫,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