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其轄區內之下列事項:一、加密控制測量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二、應用測量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三、測繪計畫、成果、資訊、永久測量標之登錄及管理。四、行政區域圖及鄉(鎮、市、區)行政區域圖之編製及發行。五、地名事項之實施及管理。六、其他有關測繪事項之實施及管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將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之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