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條測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一、將測繪業登記證交由他人使用經營測繪業業務。二、停業期間仍經營業務。前項測繪業自廢止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其負責人不得重新申請測繪業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