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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39條

測繪業自行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復業時,亦同。
測繪業歇業時,應於歇業後三十日內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並辦理廢止登記;屆期不送繳註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註銷其登記證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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