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為促進地圖資訊流通、資訊標準化及提昇地圖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地圖資訊管理制度,並為全國出版地圖之法定送存機關。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地圖,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連同電子檔送存中央主管機關一份;再版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