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測繪業受委託辦理地籍測量,其測量技師應具地政機關認可之地籍測量專業資格。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之業務範圍、資格要求、工作項目、作業精度、成果檢核、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與地籍測量專業資格之專業科目、應具時數、認可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