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完成資格訓練課程及時數者,得參加管理人員資格測驗。完成換證訓練課程及時數者,得參加管理人員換證測驗。資格訓練或換證訓練之課程或時數不足者,應補足其課程或時數,始得參加前二項規定之測驗。第一項及第二項測驗不合格者,得重新參加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