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中華民國國民具行為能力,且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全國聯合會舉辦之管理人員資格訓練(以下簡稱資格訓練):一、國內、外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持有證明文件。二、通過考試院舉辦高等、普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三、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前項規定於外國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