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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管理人員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未重新辦理登錄及換證者,應重新參加資格訓練及測驗,經取得合格證明後,始得再申請登錄及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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