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租賃住宅團體提供下列租賃住宅相關事務,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一、法律、金融、保險、租稅優惠、租金補貼、福利措施、租金行情、搬遷服務及住宅服務業之資訊或諮詢。二、住宅屋況檢查及修繕之資訊。三、租賃契約書協助檢視服務。四、協助糾紛處理及諮詢。五、教育訓練或研習活動。六、其他與出租人或承租人權益相關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