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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全國聯合會成立後,前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營業保證金繳存作業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應將保管之營業保證金及其相關繳存證明文件移轉至全國聯合會。
營業保證金經依前項規定移轉後,租賃住宅服務業原領有之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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