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本會委員及監察人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但代表團體出任者,應隨其職務進退。
前項委員或監察人出缺時,本會應提報全國聯合會補聘;補聘委員或監察人之任期至原委員或監察人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前二項委員或監察人之續聘、補聘,應分別依第五條及第十二條之程序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