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本會委員及監察人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代表團體出任者,應隨其職務進退。前項委員或監察人出缺時,本會應提報全國聯合會補聘;補聘委員或監察人之任期至原委員或監察人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前二項委員或監察人之續聘、補聘,應分別依第五條及第十二條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