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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前條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退還規費:一、於審查前申請退件,得退還許可費或登記費。
二、於製作登記證前申請退件,得退還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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