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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一、申請或變更許可:每案收取許可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申請或變更登記:每案收取登記費新臺幣五百元;經發給登記證者,每張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三百元。
三、申請補發或換發登記證:每張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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