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一、申請或變更許可:每案收取許可費新臺幣五百元。二、申請或變更登記:每案收取登記費新臺幣五百元;經發給登記證者,每張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三百元。三、申請補發或換發登記證:每張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