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省(市)縣(市)行政區域界線之勘議,其涉及國界時,應由內政部、外交部派員會勘。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