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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以山脈、道路、河川或地物為界線者,除有特殊情形外,依左列標準定之。
一、山脈之分水線。
二、道路、河川之中心線。
三、有永久性之關隘、堤塘、橋樑或其他堅固建築物可以為界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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