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之申請人,以於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以下簡稱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適用期間內已申請歸還土地,並合於所定申請歸還條件,因其所申請土地為政府機關使用或已移轉為私人致無法發還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