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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之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者,應公告六個月,並通知該土地管理機關,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登記原因分別為發還及時效取得。
本條例適用地區之未登記土地,依土地法之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其總登記權利糾紛由土地總登記委員會調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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