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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得於實施重劃地區之鄉(鎮、市、區)設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一、重劃區範圍選定、規劃之擬議事項。
二、重劃區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及施工協調事項。
三、重劃拆遷補償標準擬議事項。
四、重劃前後地價之擬議事項。
五、重劃土地負擔及減免標準之擬議事項。
六、抵費地標售底價及盈餘款處理之擬議事項。
七、重劃爭議案件之調解事項。
八、其他有關社區土地重劃之推動、協調、管理維護及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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