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所有人為海底電纜或管道之維護時,應檢附申請書及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路線劃定之許可。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計畫概述。二、維護期間。三、維護之作業區域,並附具圖說。四、施工計畫。五、維護作業船舶。六、緊急應變計畫。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海底電纜或管道,遭受損害應緊急維護時,所有人敘明原因,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進行維護,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並於維護後檢具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