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主管機關同意所有人路線勘測之申請後,所有人應於實施路線勘測作業十五日前,檢具作業船舶之名稱、國籍、噸位、類型、級別、通訊方式、主要裝備及性能、船員及工作人員資料,並檢附船舶照片送主管機關備查。其有異動者,亦同。前項作業船舶、船員及工作人員資料,於依前條規定申請路線勘測時已可確定者,得於申請時一併檢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