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所有人為外國人者,其申請路線勘測或劃定許可,應經由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轉請外交部函轉主管機關辦理之。但所有人在中華民國設有分支或代理機構者,得由該分支或代理機構,取得所有人授權書,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所有人提出之文件係外文者,應檢具中文譯本,並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