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地籍總歸戶,指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所載同一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人在施行平均地權區域內之全部地籍資料予以歸戶。前項同一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人之認定方式如下:一、自然人:以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編號同一者。二、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其名稱及統一編號或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編號同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