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條界址點號依下列原則編定:一、界址點編號以阿拉伯數字編之。二、每地段由1號開始,中間不空號,連續編號;如界址點漏編點號者,以已編號碼之次一號碼補編之。若一地段劃分為若干單元進行編號時,後單元之起始號碼,應銜接前單元之終止號碼。三、每一單元之點號,應自右而左,從上而下依”S“形順序編列之,不得重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