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條圖根測量之距離量測得以鋼捲尺或電子測距儀測定之。以鋼捲尺施測者,其結果應加下列之改正:一、標準尺長之改正。二、傾斜改正。三、化歸至平均海水面長度之改正。以電子測距儀施測者,其結果應加下列之改正:一、頻率偏差改正。二、傾斜改正。三、化歸至平均海水面長度之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