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56條

圖根點選定後應於近處標記點之編號,並繪製點之位置略圖。
但因地形特殊致該點之位置略圖無法繪製者,應於該圖中敘明理由。
圖根點需永久保存者,應依國土測繪法第三條第十一款及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於現場設置明確標示。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