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9條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所規定之文件辦理。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檢附建造執照、設計圖、申請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依前二項規定繳驗之文件正本,於繳驗後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