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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267條

測量人員於實施測量前,應先核對申請人之身分。
測量完竣後,應發給申請人建物測量成果圖。
測量結果應由申請人當場認定,並在建物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
申請人不簽名或蓋章時,測量人員應在建物測量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載明其事由;其涉及原建物標示變更者,發給之建物測量成果圖並加註僅供參考,其所附土地登記申請書件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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