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分割土地面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一宗土地分割為數宗土地,該分割後數宗土地面積之總和,須與原土地面積相符。
如有差數,經將圖紙伸縮成數除去後,其增減在下列公式計算值以下者,應按各地號土地面積比例配賦;在下列公式計算值以上者,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後依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一)1/500比例尺地籍圖:(0.10+0.02(4√F))√F(F為一筆土地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二)1/600及1/1,000比例尺地籍圖:(0.10+0.04(4√F))√F(三)1/1,200比例尺地籍圖:(0.25+0.07(4√F))√F(四)1/3,000比例尺地籍圖:(0.50+0.14(4√F))√F二、前款按各地號土地面積比例配賦之,公式如下:原面積每號地新計算面積×─────=每號地配賦後面積新面積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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