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7條各土地所有權人調整後土地價值,與其原有土地價值無增減時,應通知申請人申辦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調整後土地價值與其原有土地價值有增減時,應通知申請人就調整土地向直轄市或縣(市)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