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4條申請人申請複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五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土地複丈費:一、依第二百十一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二、申請再鑑界,經查明第一次複丈確有錯誤。三、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四、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前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申請人於五年內重新申請複丈者,得予援用其得申請退還之土地複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