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2條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二、申請書或應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三、申請書記載之申請原因與登記簿冊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不符原因。四、未依規定繳納土地複丈費。依排定時間到場,發現有障礙物無法實施測量,需申請人排除者,登記機關應依前項規定通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