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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19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重測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補辦地籍調查及訂正相關圖表:一、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經登記完畢者。
二、土地界址經調處或判決確定,而其結果與原測量結果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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