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3條同一段內二宗以上相連之土地,其使用性質相同,且屬同一所有權人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地籍調查時,申請合併為一宗。前項部分土地設定有他項權利者,應經他項權利人之同意。但設定之他項權利內容完全一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