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7條直轄市、縣(市)重測地區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勘定。重測地區勘定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重測地區之範圍繪具圖說,連同應行注意事項,在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及適當處所公布。第一項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事項,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