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條航空攝影後,應即繪製涵蓋圖,並檢查底片。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行攝影或補攝:一、航線偏差超過百分之十。二、重疊不足,像對不能涵蓋全測區。三、航高過高或過低,致底片比例尺與規定相差百分之十以上。四、航傾角或航偏角大於五度以上。五、底片有雲、陰影過長,模糊及其他因攝影或沖洗不良,致無法用於量測及製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