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條航空攝影詳細記載攝影紀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一、地區名稱。二、日期。三、氣候。四、飛機及攝影機型號。五、航高、航線及對地速度。六、底片種類、號數及比例尺。七、露光時間及沖洗藥品。八、作業人員。九、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