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條航空攝影像片之比例尺,依測圖比例尺之需要規定如下:一、圖比例尺為五百分之一者,其像片比例尺應為三千分之一。二、圖比例尺為一千分之一者,其像片比例尺應為五千分之一。三、圖比例尺為二千五百分之一者,其像片比例尺應為九千分之一。四、圖比例尺為五千分之一者,其像片比例尺應為一萬二千分之一。五、圖比例尺為一萬分之一者,其像片比例尺應為二萬分之一。以正射投影法製圖時,得視需要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