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受分配機關(單位)於核發地籍清理獎金予第三條人員時,應以執行地籍清理工作之輕重為基準,並審酌下列情狀為獎金高低之參據:一、擔任地籍清理之職務。二、辦理地籍清理之件數、筆數、面積。三、辦理地籍清理案件之複雜程度。四、執行地籍清理實施計畫之進度。五、執行地籍清理之工作效率。六、執行地籍清理之負責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