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申請讓售土地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讓售之土地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之文件。二、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三、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取得讓售土地,向登記機關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免檢附土地所有權狀;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該權狀公告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