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神明會土地之權利人依前條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二、規約。但無規約者,免附。三、管理人備查文件。但無管理人或管理人死亡尚未依規定選任新管理人者,免附。四、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之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及土地清冊。前項規定,於權利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