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案件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駁回:一、依法不應發給。
二、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權利關係人間涉有私權爭執。
三、不能補正或屆期仍未補正。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