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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土地地籍清查類別,以整批、分筆方式代為標售。
但得視土地實際使用情形,以分批、分筆方式為之。
一筆土地有部分標售必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分割登記後代為標售。
但分割土地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不得造成畸零狹小不合使用規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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